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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06 11:29)    点击:169

车主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适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应当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利益应当作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因机动车自身运行而生的利益,还应当包括朋友之间的借贷,交易往来上的客户服务,为出租车公司职员的休闲而将机动车借出等间接的利益。因为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将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所致的损害由受害人转移到特定的人承担,转移之依据是民法学说上的报偿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即: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人虽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时,则作为利益追求的费用,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性原理,同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的实现是运行控制人(即驾驶员和驾驶员的使用人)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发生的,所以运行控制人不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虽然能通过保险、价格等方式分散交通事故所致之损害,但是如果责任保险的完善,竞争的存在,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所致的损害并不能分散。能分散的是汽车高度危险性实现所导致的损害。因为保险费支付以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赔偿金支付都有要计入商品成本,高度危险越大,损失越大,成本越高,利益获得越小,运行受益人必然要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性所致之损害,从而推动机动车设计制造水平,机动车零件质量和维修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机动车的危险性降低,由高度危险趋向于人类活动的正常危险。所以,不论是以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还是以危险控制之归属为标准,高度危险所致之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结果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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