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享有对清算组的催告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0) 点击:290 |
破产宣告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享有对清算组的催告权? 为使合同关系不致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破产宣告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享有对清算组的催告权。《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据此规定,在合同对方当事人约定的合理催告期限内,清算组未通知其合同解除的,便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以后无权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过,通常在破产程序中催告方式是,在合同对方当事人约定的合理催告期限内,清算组未通知其合同继续履行的,便视为同意解除合同。由于现行立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可以依照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催告文件中提出的请求来确定。即按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清算组在约定的合理催告期限届满时未予答复,便视为同意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来确定清算组未答复催告时的合同效力。 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由此发生的债务关系属于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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