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履行合同的根据哪些情况区别对待?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1) 点击:216 |
破产企业履行合同的根据哪些情况区别对待? 1.破产企业已完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因此种情况实际上已不属“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故清算组无权决定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因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2. 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已完全或部分履行。这时,对方当事人因破产企业未履行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清算组应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虽可将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却只能依破产程序得到一定比例清偿,往往要比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给对方的金额要少得多。当然,如果情况相反,也可采取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法。 3.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这时清算组可根据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额作为破产债权。日本破产法第60条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已作出部分履行支付的,合同解除后,“破产人所接受的对待给付,如果现存于破产财团中,相对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如果现时已不存在,相对人可以就其价额作为财团债权人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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