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秦绍斌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7-01 15:58)    点击:566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秦绍斌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秦绍斌律师,秦绍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秦绍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秦绍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昭通律师 | 昭通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秦绍斌律师主页,您是第19043位访客